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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工信部对互联网网站显著标明备案号和链接要求的通知
分类
新闻公告
阅读3362 次
发布日期 2019-11-12
尊敬的湖南省备案用户您好:
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33号)第十三条的规定,要求“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您的网站备案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
http://www.beian.miit.gov.cn),供公众查询核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请您务必于11月30日前整改到位。否则工信部和省通信管理局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网站将依规处罚,会影响您网站的正常访问。
特此通知。
郑州易方科贸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2日